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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京金箔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金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NANJING GOLDFOIL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NJG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金箔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金箔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逐步实现行业自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作用,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经信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政府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作本行业的行规。维护企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二)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委托参与修订金箔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布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分析等信息。

(五)协调行业价格争议,反应会员单位要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与新技术推广,开展人才交流、业务培训、管理咨询、企业评价等工作。

(七)受政府(会员)委托参与修订行业(企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设备引进等进行前期论证;组织技术协作与交流;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组织开展论坛,编辑出版内部报刊。

(八)组织本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出国考察、进修、培训;组织和接待国外代表团的来访与交流。

(九)组织金箔(银箔、铜箔、铝箔)制品等相关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工作;受政府委托开展南京的金箔名牌和行业驰名品牌的评选活动,拉动市场消费。

(十)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能够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进行会员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常务理事;

(六)决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授予名誉职务和聘请顾问;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员联席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员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代表会员单位出席理事、常务理事者须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任其职务时,由本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继任。副会长不便再任其职务时,需要由本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四)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本会设立常设机构办事处、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在本会工作并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名誉职务或聘请为本会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与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5年1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